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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万能胶厂家 女获赠房屋 父亲离世继母可以拒过户吗?

发布日期:2026-07-21 00:23 点击次数: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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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赠与女晋中万能胶厂家,却未过户。父亲再婚离世后,继母以享有房屋继承权为由拒配过户。这份赠与承诺还有吗?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起因庭变故引发的房屋继承纠纷案。

康某(男)与刘某(女)婚后育有唯的孩子女儿小康,夫妻双婚后还共同购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康某名下。后二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但康某考虑孩子未成年等原因,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康某与覃某再婚,又生育了孩子康乙、康丙。

2025年,康某不幸因病去世,大学毕业后的小康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继母覃某及两个同父异母的妹妹康乙、康丙却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属于康某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她们也应当享有份额,并以此为由拒配办理过户手续。小康奈之下,将继母、妹妹以及自己的生母刘某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康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真实意思表示,法有。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实质上是刘某与康某共同向女儿小康作出的赠与承诺,双之间形成了法有的赠与同关系。

自协议签订至康某去世,没有证据显示该赠与行为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法权益等),因此赠与同依然有。康某生前负有将房屋过户给小康的义务,PVC管道管件粘结胶康某去世后,该房屋虽属其遗产范围,但其生前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并不因去世而消灭。

覃某、康乙、康丙作为康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康某生前未尽的义务晋中万能胶厂家,即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小康。考虑到康乙、康丙尚未成年,其义务由其监护人覃某代为履行。

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康生母刘某、继母覃某于判决生之日起5日内,协助小康将案涉房屋变登记至小康名下。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赠与义务不因赠与人死亡而消灭”。

1.离婚协议的严肃:夫妻离婚时在协议中对财产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双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2.继承人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康某生前已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承诺转化为项同义务。这项义务属于其遗留的“债务”范畴,继承人不能只继承权利,而拒履行相应义务。

3.子女权益的保护:本案判决有力地维护了离婚协议中子女的法权益,止因父母离世、庭结构变化而致对先前承诺的否定,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据新民晚报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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