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当天提交辞职获批准丽江橡塑胶厂家,下班遭遇车祸身亡,不工伤?近日,中工网披露了起典型的劳动维权案例。
章某原系某公司员工,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下午三点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在当天下午四点多批准其请求。当日 17 时 31 分许,章某下班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返回中。途中,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章某事故责任。2025 年 5 月 6 日,章某的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丽江橡塑胶厂家,章某已经完成了全部的离职程序,进行了工作交接,不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章某发生事故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故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人社局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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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6〕354 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5 条规定,"劳动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同期限后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本案中,保温护角专用胶章某虽然在 2025 年 4 月 26 日下午完成了离职程序,但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持续到当日二十四时。因此,事故发生期间,章某与某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六)项规定丽江橡塑胶厂家,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 号)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章某的离职手续虽已办理完毕,但在离职当日的 24:00 前,双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章某下班后,在回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工网、劳动保障报社(记者 宫博楷)相关词条:铝皮保温 隔热条设备 钢绞线厂家玻璃棉 泡沫板橡塑板专用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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