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泡沫板胶 公司注销之后股东仍然有权提起诉讼以主张公司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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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公司注销时虽然承诺债权已经清理完毕,但对于公司遗留债权,原公司股东(含隐名股东)仍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案例

【裁判要点】公司注销时虽然承诺债权已经清理完毕,但对于公司遗留债权,原公司股东(含隐名股东)仍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福建省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529号,2019年12月24日作出,入库编号:2024-08-2-494-001]

【基本案情】上海泡沫板胶

C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3日,自2011年10月起,潘某与陈某开始作经营该公司,潘某以三人蔡某名义出资881.6万元,占比80,陈某以郭某名义出资220.4万元,占比20,并由郭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6年3月14日,郭某代表C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中载明C公司的对外投资清理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清税情况至申请注销登记时均已清理完毕。

【裁判理由摘录】

、关于潘某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本案中,潘某所主张的款项在质上属于已注销的C公司的遗留债权。C公司虽已被注销,其法人人格已消灭,但公司的债权并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及“谁出资,谁受益”原则上海泡沫板胶,对于尚未处理的遗留债权,原公司全体股东成为权利承继主体,可以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本案审庭审中,潘某、陈某、郭某、蔡某致确认潘某、陈某系C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因此,潘某作为C公司的原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之,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以个人名义起诉主张C公司的遗留债权。

【裁判要旨摘录】

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并不随之消灭,对于尚未处理的公司遗留债权,原公司股东作为原公司权利承继主体,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公司遗留债权。

2简评

《公司法》(2023年修订)二百三十六条二款(对应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百八十六条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万能胶厂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公司注销之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按照这原理,公司注销之后的对外债权同样归属于股东,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以上入库案例,对股东有权在公司清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规则进行了确认,但在解读以上入库案例的时候,有以下两处细节:

是,在公司注销的时候,尤其是简易注销的过程中,公司股东往往需要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见附注),该情况是否会在诉讼中构成对股东不利的自认?

可以发现,在以上入库案例中,公司的名义股东在申请注销时,是承诺了债权债务均已清理完毕的,但并未影响到实际股东主张公司享有的债权。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件中,般认为该情况不影响股东主张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债权的放弃,例如河南院(2025)豫民申9875号、福建院(2023)闽民申6772号案件均持有类似观点。

但实践中,确实也有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的,比如在云南院的(2023)云民申150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股东在清程序中未对其在本案主张的债权进行清理,而在公司注销后登记后提出本案诉讼,因公司法人资格已经终止,其对外债权不得再行主张。之后本案虽然由再审法院纠正了二审的裁判,但确实让股东主张公司债权历经了波折。

二是,本入库案例中确认了隐名股东也可以主张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在入库案例中,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均确认了股权代持情况的存在,终由实际股东提起诉讼。

综上,虽然公司注销之后股东仍然有权提起诉讼以主张公司享有的债权,但为避不要的程序争议,股东(包括隐名股东)在注销前还是及时处理债权为适宜。相关词条:设备保温     塑料挤出机厂家     预应力钢绞线    玻璃丝棉    万能胶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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